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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信部权威发布工业互联网人才认证培训

    工信部权威发布工业互联网人才认证培训

    发布日期:2021-12-08
    目前,随着信息安全技术的飞速发展,工控安全需求大大增加,我国工业互联网政策密集发布,工控安全已经上升到了国家战略安全层面。由工信部权威认证,启明星辰与北京航天紫光强强联合,开展工业互联网产业人才评价与能力提升安全方向培训,通过后颁发工业和信息化人才评价证书。
    本次培训,共包含工业互联网安全五个方向的认证:安全运维工程师、安全评估工程师、安全实施工程师、安全开发工程师、安全架构工程师。

    优势介绍

    1、证书含金量高:由工信部颁发,录入工业和信息化人才数据库。

    2、个人可全面深入学习工业互联网安全知识,亲自操控安全实验设备,进一步提升和巩固自己在工业互联网安全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3、对于企业而言,企业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培养自己的工业互联网安全专家,能企业更加长远地立足于工业互联网的不败之地。

    培训认证特色

    1) 课程内容丰富:3天培训,包括理论课(2天)+实操课(1天),基于安全设备让学员亲身动手实操实践,真正做到理论应用于实践。

    2) 直播授课:老师全程陪在学员身边,为学员及时解答疑难问题,跨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做到及时高效。

    培训认证费用

    原价4800元,现前100名报名优惠价格2950元(包含教材费、培训费、考试评价费、证书费)

    面向人群

    工业互联网相关专业在校大学生;

    有意向从事工业互联网安全解决方案规划及咨询服务的人员;

    基础电信运营商、工业互联网(云)平台服务商、智能制造解决方案供应商;

    专业服务机构的客户经理、售前工程师、方案设计(规划)师、专业技术人员、咨询服务人员。

    招生问题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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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课计划(线上培训)

    12月16日—18日:安全评估

    12月23日—25日:安全实施

    12月29日—31日:安全开发

    1月06日—08日:安全架构

    1月13日—15日:安全运维

    培训报名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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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老师联系电话:15523121005

  • 《数据安全法》将于明天实施!企业即将面对着怎样的数据合规挑战?

    《数据安全法》将于明天实施!企业即将面对着怎样的数据合规挑战?

    发布日期:2021-08-31

    《数据安全法》(点击阅读官方版全文)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并将于2021年9月1日(明天)起正式施行。《数据安全法》全文共七章五十五条,分别从数据安全与发展、数据安全制度、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的角度对数据安全保护的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以下针对重要条款总结、要点解读以及面对六大合规挑战进行总结。

    01
    重要条款总结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自此数据安全进入新的法制时代,对于数据安全提出了更明确的相关要求,《数据安全法》的出台将更加有利于数据的规范使用及安全保护,也必将引领整个数据安全的市场发展。

    1、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2、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3、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4、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5、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6、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7、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8、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9、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10、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11、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3、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02
    要点解读

    下文将对《数据安全法》进行重点提炼,并通过与二审稿的对比,进一步明确该法的要点。

    重点提要

    2020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数据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1年4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根据数据安全法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二审。

    在两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曾表示,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在三次审议稿上拟作如下修改:

    • 一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数据安全工作的统筹。

    • 二是明确对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实行更严格的管理制度。

    • 三是要求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不得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 四是进一步完善保障政务数据安全方面的规定。

    • 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对《数据安全法》的比对,可以发现上述五点都体现于其中。

    ( 注:在二审稿基础上新增或修改内容已作标红 )

    1. 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在二审稿的基础上,《数据安全法》采纳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的建议,优化了数据安全的统筹工作。

    二审稿第六条

    •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

    《数据安全法》第五条

    •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二审稿第二十条

    •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并确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二审稿第二十一条

    •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2.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数据安全法》要求在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同时履行数据保护的义务,并且严格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在与外国相关机构进行数据处理活动时应遵守的原则,强调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地位,规范了提供主体。相较于二审稿,条例细节更加详细,管理更加严格。

    二审稿第二十六条

    •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二审稿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司法或者执法机构要求调取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的,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

    《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3. 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不得对其造成障碍

    《数据安全法》根据二审建议在第二章数据安全与发展中新增了有关维护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的条例。在支持提升智能化的同时,充分发挥人文关怀,以人为本,考虑弱势群体的需求,让智能化公共服务为更多人提供便利。

    《数据安全法》第十五条

    • 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4. 政务数据安全

    针对敏感的政务数据,《数据安全法》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强调了对数据处理过程中所获取的敏感信息应依法予以保密,并且规定了对敏感信息的处理方式。

    二审稿第三十七条

    •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二审稿第三十九条

    •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数据接收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数据安全法》第四十条

    •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5. 违法行为处罚规则

    《数据安全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对被处罚的主体进行了更细致的划分,对情节严重的对象提高了处罚上限,并且,除经济处罚之外,增添了追究刑事责任,大大加大了处罚力度。

    《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数据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数据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要点

    相较于二审稿,《数据安全法》删除修改了如下内容:

    1. 总则中所规定的各地区、各部门所负责的数据安全范围改变:从产生、汇总、加工的数据更改为收集和产生的数据;所担负的责任由主体责任变为责任。

    2. 二审稿中的建立数据安全协作机制更改为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

    3. 二审稿中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改为教育机构。

    03
    企业即将面对着的数据合规挑战?

    企业即将面对着怎样的数据合规挑战?又有哪些任务是必须要落地完成的?

    第一,数据安全法的定位。从立法背景看,数据安全法主要以数据主权与国家安全为基础和底线,强调安全与发展的平衡,意在数据领域实现从合法到合规,从单方监管到合作治理的国家治理模式的现代化。那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民法典、国家安全法、宪法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第二,数据(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数据安全法第23条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由于数据安全法尚未生效,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尚未建立,所以滴滴案适用的是网络安全审查制度。那么,未来的数据安全审查制度会与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合二为一,还是单独建立?审查重点是不是关键基础设施的供应链安全和国家安全审查?采取的主要模式是企业主动申报,还是以监管机构主动出击为主?数据跨境是不是监管机构的关注焦点?企业的数据安全自评估机制又应当如何建构?

    第三,重要数据保护制度。《数据安全法》采取“目录”方式建立国家重要数据保护制度,但目前尚未出台。在这种背景下,企业是静等国家重要数据目录的出台,还是要提前做些合规布局?界定重要数据概念的基础是评估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影响等级,那么如何明确关键要素重要数据内容,以及其影响等级?重要数据数量、重要数据范围和技术处理等要素对等级的影响如何用定量方式判定?重要数据的识别是延用行业分类的方式,还是从数据的作用、受破坏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角度,将重要数据分为经济运行类、人口与健康类、自然资源与环境类、科学技术类、安全保护类、应用服务类、政务信息类等?

    重要数据保护制度的合规落地关键点又是什么?如何明确保护对象?如何依据《数据安全法》出台细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如何做好与其他安全相关制度的协同配合?一是做好国家重要数据保护与企业数据分类分级工作的协同;二是做好重要数据保护、网络安全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协同。

    第四,数据的分类分级制度。数据安全法第21条强调: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数据分级分类的工作流程是什么?如何作好对数据进行盘点、梳理与分类,形成统一的数据资产清单等数据资产梳理工作?如何作好明确数据定级的颗粒度及识别数据安全定级关键要素等数据安全定级准备工作?如何按照数据定级规则,结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数据安全等级进行初步判定?如何综合考虑数据规模、数据时效性、数据形态等因素,对数据安全级别进行复核,调整形成数据安全级别评定结果及定级清单?如何审核数据安全级别评定过程和结果?以及如何由数据安全管理最高决策组织对数据安全分级结果进行审议批准?

    具体到行业领域而言,金融数据、公共数据、移动数据、医疗健康数据以及工业数据的分类分级又有哪些最佳实践和行业标准?具体的工作流程如何?

    第五,数据跨境合规框架。

    首先,外国机构调取中国境内数据的合规框架。根据数据安全法第36条,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如没有条约、协定,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向外国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国境内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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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关键基础信息设施的重要数据出境合规框架。依据数据安全法第31条和网络安全法第37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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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个人信息跨境合规框架。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39条的规定,个人信息跨境提供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是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专业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及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在此基础上,还得获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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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的合规要点。作为数据安全法和网络网络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关基条例紧急通过,并于数据安全法同步于9月1日生效,可见其地位之重要。

  • 预告|2021年数据安全法宣贯活动暨数据安全论坛即将举行

    预告|2021年数据安全法宣贯活动暨数据安全论坛即将举行

    发布日期:2021-08-02

    活/动/背/景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该法成为数据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同时也构成国家安全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

    未来我国数字经济的基础性法律主要由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构成。数据安全法的重点是确立数据安全保护管理各项基本制度,如果数据安全得不到保证,数据的生产者就不愿意将数据提供出来进行交易和分享,数字经济就成为无源之水。《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迎接数字时代, 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 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

    数据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最新生产要素,成为国家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数据安全问题日益重要,加强数据安全成为与整体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紧密相关的重要方面,影响到全社会几乎每一个人、每一个社会组织的根本利益。

    活动主题

    激活数据潜能,保护数据安全。

    组织架构

    指导单位:中共重庆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主办单位:重庆信息安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承办单位:重庆信息安全产业研究院、重庆华龙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协办单位重庆云链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信息安全产学研联合体、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政法大学、重庆邮电大学、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活动议程
    14:00-14:30 签到
    14:30-14:35 主持人介绍来宾
    14:35-14:45 领导致辞
    14:45-15:10 数据安全法政策解读
    15:10-15:35 数据安全体系建设探索与实践
    15:35-16:00 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实践
    16:00-16:10 茶歇
    16:10-16:35 基于BSN的数据安全解决方案
    16:35-17:00 圆桌论坛

    嘉宾简介

    张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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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大学教授,历任中国计算机学会理事、中国计算机软 件行业协会理事、全国高等师范学校计算机教育研究会理事长、全国高等 学校计算机教育研究会副理事长、重庆市信息安全协会理事长、教育部教 师信息化专家组专家、重庆市信息产业专家组专家、《电脑报》副主编、美 国IEEE 会员、全国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等。

    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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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教授,计算 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博士生导师,计算机取证研究所所长,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网络空间安全学科);网络空间与信息安全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副主 任,重庆市级教学团队——“网络与信息安全教学团队”带头人。

    马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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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信息安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秘书长,重庆信息安全产业研究院院长助理,重庆科技学院硕士导师,重庆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化专家,重庆市高新区警风监督员,重庆市网络安全优秀人才。

    蒙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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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英国利兹大学访问学者,百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郑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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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博士、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自动驾驶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兼任重庆市信息化发展专家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百度公共政策研究专家顾问、腾讯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贵州省大数据政策法律创新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等。

    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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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优炫软件数据安全首席专家,20 年信息安全从业经验, 曾参与国家电信大数据安全标准制定、国家电网、中国电信集团、中国移动集团数据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具备国家信息安全注册专家、高级项目经 理, 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云计算安全等方面具备丰富的项目经验与技术积累。

    刘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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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盟科技解决方案中心高级总监。有20年网络安全行业经验,先后从事安全咨询和规划、安全产品管理等工作。在绿盟科技,主导设计APT检测和防护安全产品,物联网安全解决方案,零信任安全解决方案,数据安全解决方案等。在《中国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等期刊发表数篇文章,并在CNCERT 和IDC安全会议上进行多次主题演讲。

    王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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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副总经理,优炫软件西部运营中心技术总监,6 年信息安全行业从业经验,具有 CISP、CISSP、 ITIL、华为认证网络工程师认证资质。有丰富的网络安全实战经验,是互 联网、信息安全架构设计、信息安全体系规划、网络安全等相关领域的资深顾问;具有丰富的网络安全应急响应体系建设、安全攻防、网络规划等项目经验。

    张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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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高级工程师,重庆信息通信咨询设计院网络与信息安全研究分院院长。公安部等级保护高级测评师,CISI/CISP/CISAW,工信部信息安全技术手段测评师、中国电信集团劳模、中国电信集团青年岗位创新能手、工信部通信行业招投标专家(网络安全方向)、重庆市网络安全优秀人才。

    郑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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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红枣科技有限公司培训总监,多年从事区块链相关行业,在行业内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丰富的区块链、金融、溯源、销售行业培训经验,曾对全国数十个省市相关委办局、央企、高校进行BSN和区块链相关培训。

    举办形式

    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

    平台直播华龙网将通过多机位对论坛进行全程视频直播,观众可通过华龙网pc 端,以及新重庆客户端进行实时收看。

    疫情防控措施
    1、外地参会人员,须提前在国务院网站查询境内高中风险地区信息(网址是:http://bmfw.www.gov.cn/yqfxdjcx/index.html),查询自己所在区域的风险等级。来自高、中风险区域人员或所持“渝康码”为红色、黄色的人员,不能参加本次活动。
    2、本地参会人员在参会前 14 天内未去过高中风险地区,未接触过确 诊病例患者或密切接触者,所持“渝康码”为绿色,方可参会。
    3、活动期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参会人员应配合主办方提供健康码、测量体温,合格者方可进入会场。
    4、签到时保证安全间距离,活动期间除发言外须全程佩戴口罩。

  • 2021全国网民网络安全感满意度调查问卷正式启动!

    2021全国网民网络安全感满意度调查问卷正式启动!

    发布日期: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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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网民网络安全感满意度调查问卷于8月3日上午9时正式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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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了解、反映网民对我国网络安全状况的感受和看法,向国家和有关部门开展互联网治理与监管提供详实的网情民意的支撑,2021网民网络安全感满意度调查活动于8月3—12日正式上线采集样本。

    网民网络安全感满意度调查活动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的重要指示精神为宗旨,已成功举办三届,取得了丰硕成果,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及大力支持,也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广泛好评,是目前国内调查范围最广、参与人数最多的全国性、公益性网络安全社会调查。全国采集的有效样本量从2018年的14万份,到2019年的22万份,再到2020年的150万份,取得数量级增长。同时,每届的调查报告作为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法治日重头戏之一向全国公开发布,为政府部门、行业及相关组织提供决策参考、科研支撑、成果应用。

    调查活动由全国135家网络安全行业协会及相关社会组织共同发起,各企事业单位支持,采取线上问卷调查方式开展,网民可在活动开展期间通过参与答卷,写下上网用网过程中的感受、评价、建议及意见。

    经过前三年的积累和沉淀,2021年调查问卷内容以网民诉求为导向,更贴近网络安全热点,问题选项更精简、框架更完善、针对性更强,问卷新设了“数字鸿沟消除与乡村振兴”专题,并调整了“网络安全法治社会建设”专题和“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专题,紧跟社会时势,聚焦民生热点,力求客观、全面地收集网民需求及评价意见,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网情民意,为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打下坚实基础。

    2021调查问卷于8月3日上午9时正式上线,于8月12日24时结束,历时10天,届时全国各大网络平台将同步开通线上采集通道。调查问卷分为公众网民版和从业人员版,分别面向公众网民和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

    欢迎大家踊跃参与!您可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或打开下方链接参与问卷调查。

    2021网民网络安全感满意度调查活动问卷网址入口:
    https://www.wjx.cn/vj/huEY9Qv.aspx?udsid=99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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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据安全关乎国家安全

    数据安全关乎国家安全

    发布日期:2021-07-09
    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意见提出,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抓紧修订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压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
    近日,国家网信办连续发布了对“滴滴出行”“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实施网络安全审查的公告。审查期间,以上APP均已停止新用户注册。
    多家互联网企业接受网络安全审查,一时间,数据安全再次成为关注焦点。

    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的几家企业都掌握大量用户隐私数据,并且业务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有关

    “滴滴一下,美好出行”。作为中国最大的出行平台,“滴滴出行”的下架整改,让这句广告词变了滋味。
    7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公告称,经检测核实,“滴滴出行”APP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滴滴出行”随后回应称,将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下架整改,并积极配合网络安全审查。目前,“滴滴出行”APP已暂停新用户注册,并下架整改。
    一天后,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发布关于对“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启动网络安全审查的公告。
    对这几家企业启动网络安全审查,原因是什么?
    查看“运满满”企业官网时发现,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隶属于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的货运调度平台。官网称,“运满满已经成为全球出类拔萃的整车运力调度平台和智慧物流信息平台”。“货车帮”公司官网则介绍,“货车帮”是中国最大的公路物流互联网信息平台,建立了中国第一张覆盖全国的货源信息网,并为平台货车提供综合服务,致力于做中国公路物流基础设施。
    相比于这两家公司,“BOSS直聘”或许更广为人知。招股书显示,2021年3月,“BOSS直聘”月活跃用户数达3060万,服务630万家认证企业,其中82.6%为中小企业。官网介绍称,该平台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前沿技术,提高雇主与人才的匹配精准度,缩短求职招聘时间,从而提升求职招聘效率。
    综合来看,这几家企业都掌握大量用户隐私数据,并且业务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有关联。
    “上述几家被审查的企业,分别为日常出行、网络货运及大众求职领域的头部平台,至少掌握了所属行业领域80%以上的深度数据。这些数据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反映我国各区域人口分布、商业热力、人口流动、货物流动、企业经营等情况。”江苏省大数据交易和流通工程实验室副主任李可顺表示。

    被审查企业近期已赴美上市,将不可避免涉及数据出境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这几家被审查的企业有着共同的特点:近期赴美上市。
    查阅资料发现,2021年6月11日,“BOSS直聘”于美国上市;6月22日,拥有“运满满”和“货车帮”的满帮集团于美国上市;6月30日,国内最大的移动出行平台滴滴于美国上市。
    滴滴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的消息,迅速在网络上发酵。
    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天航认为,滴滴作为一家主要在中国经营的企业,所有数据首先是存储在本地的。但是,在美国上市将不可避免地涉及数据出境问题。
    去年6月份,美国参议院提出了《外国公司问责法案》,该法案规定,如果外国公司连续三年未能通过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审计,将被禁止在美国任何交易所上市。而有关信息的披露,可能导致重要数据、个人信息的泄露。今年3月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表示,通过了《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最终修正案。
    “美国证券市场对于上市公司有很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必须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报其财务报表、必须根据美国证券法律规定,对公司重大信息及时披露等,这势必涉及一些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情况数据是否能够出境的问题。”李天航说。

    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的施行,我国网络和数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正在不断完善

    我国在网络安全和数据治理方面的立法体系不断构建完善,为开展网络安全和数据治理工作提供了充分的立法保障。”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赵淑钰告诉记者。
    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施行,填补了我国综合性网络信息安全基本大法、核心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和专门法律的三大空白。
    此次几家互联网企业接受审查的依据之一,是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为开展网络安全审查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员刘典告诉记者,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包括: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通常情况下,网络安全审查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会延长15个工作日。进入特别审查程序的审查项目,可能还需要45个工作日或者更长。”刘典说。
    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该草案已处于审议阶段,业界普遍认为,该法距离面世并生效实施已经为期不远。
    202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全文公布,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数据安全法明确了由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这是亮点之一。”刘典告诉记者。
    “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三部法律出台后,中国互联网领域基础性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就已完成,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等,都会在这三部法律组成的体系之下,继续细化具体的内容,逐步覆盖互联网、个人信息和数据活动的方方面面。”李天航说。

    国家在互联网领域和数据安全领域的主导,符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近几年,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和应用高速发展,互联网企业在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跨境数据流动、用户数据泄露等问题,也受到广泛关注。
    在赵淑钰看来,随着互联网企业的迅速兴起、发展,其在提升用户黏性、扩展业务生态方面不断强化,巨量数据在互联网企业生成、汇聚、融合,在释放数据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数据安全风险。
    “一方面,造成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风险,目前过度收集、滥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依然多发高发;另一方面,也会对国家安全产生影响,随着数据分析技术的飞跃发展,互联网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巨量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能够反映出我国整体经济运行情况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对总体国家安全构成重大安全威胁。”赵淑钰说。
    “近两年,一些互联网企业在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方面发生的问题屡见不鲜,原因之一是我国数据安全保护机制的建设还不是特别完善。”刘典表示,这与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变化不无关系。“新业态不断推陈出新,监管对象在不停变化,规模不断扩大,给治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安全问题也可能从不同方面影响国家安全。类似地图数据、位置数据等重要数据,同样需要保护。
    “从国家层面来说,监管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安全问题需要平衡一个内在矛盾,即大型科技公司跨境数据流动的业务需求和跨境数据流动带来的安全风险的矛盾。”刘典表示。
    在刘典看来,当前国家在互联网领域和数据安全领域的主导,符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过去一些互联网企业在野蛮高速增长的状态下,主要从商业利益的角度出发进行数据的开发利用,对数据合规的投入相对较小。随着数据保护问题成为一个社会焦点,国家开始不断加强对于数据监管和数据安全合规的监管。虽然从短期来看,会对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模式带来一定冲击,但这也是由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刘典说。
    在李天航看来,将来所有企业的所有经营行为,都必须受到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这四部法律为纲的立体法律框架体系的规范。他建议,企业要有前瞻性,调整自己的经营、运维和治理理念,甚至重塑自身业务模式。“这不但能够预防很多行政甚至刑事处罚风险,而且某种程度上来说,合规能够成为企业的最大竞争力。”

    数据安全已被提升至国家安全的层面,充分体现我国维护数据主权和国家安全的决心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数据安全法,将数据安全提升到了国家安全的层面,同时对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也提出了相应要求。”李可顺表示。
    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了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此外,数据安全法还严格规制面向境外司法或者执法机构的数据出境活动。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这一条款制定的背景是近年来数据管辖权冲突日益激烈的国际环境。”中伦律师事务所顾问贾申刊文指出,在这一背景下,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再度明确了我国对境内数据的管辖权,充分体现了我国维护数据主权和国家安全的决心。
    “值得一提的是,数据安全法还特别明确了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境外的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法律责任,包括对企业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罚款,以及责令企业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这一明确的法律责任形式,不仅意味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是企业应严格履行的一项数据合规义务,也使得企业在对抗境外执法或司法机构可能的数据调取要求时,拥有了可援引的有力的法律规则。”贾申表示。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要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防护,加强网络安全信息统筹机制、手段、平台建设,加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能力建设,积极发展网络安全产业,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要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责任,行业、企业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承担主体防护责任,主管部门履行好监管责任。
    “目前来看,围绕这家企业(滴滴)的跨境数据流动问题,数据出境当中涉及的国家网络安全审查问题,以及APP对于个体用户隐私信息的过度搜集问题,中国网信的治理实践迎来了一个跃迁的契机。”复旦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沈逸在专栏中写道。
    沈逸还表示,个人在关注企业的跨境数据流动问题时,应该避免“走极端”,“要么就是认为它应该绝对地遵循技术市场的内生需求,要求最小化的监管,要么将它视作洪水猛兽,对它进行过度监管”。
    “对最后的政策出台,目前从实践来看,大家可以抱有充分的信心。保障人民的福祉,最大限度地为人民服务,是我国网信部门在推动相应监管落实过程当中已经确立起来的坚定不移的目标。我们应该对网信部门保持坚定的信心。”沈逸说。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