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联盟秘书处

  • 国家网信办修订《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施行

    国家网信办修订《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施行

    发布日期:2022-06-14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月14日发布新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发布新《规定》旨在进一步依法监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促进应用程序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6年8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维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移动应用程序快速发展、广泛应用,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适应形势发展进行修订完善。新《规定》共27条,包括信息内容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类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条款。
      新《规定》提出,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自觉遵守公序良俗,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新《规定》要求,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确保网络安全,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按照新《规定》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促进应用程序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以及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应用程序向用户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即时通讯、新闻资讯、知识问答、论坛社区、网络直播、电子商务、网络音视频、生活服务等类型。
      本规定所称应用程序分发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应用商店、快应用中心、互联网小程序平台、浏览器插件平台等类型。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不得利用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五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确保网络安全,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章 应用程序提供者
      第六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对申请注册的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通过应用程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应用程序提供者提供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提供服务。
      第八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对信息内容呈现结果负责,不得生产传播违法信息,自觉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审核、日常巡查、应急处置等管理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
      第九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捆绑下载等行为,通过机器或者人工刷榜、刷量、控评等方式,或者利用违法和不良信息诱导用户下载。
      第十条 应用程序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应用程序提供者发现应用程序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开展应用程序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保障数据安全技术措施和其他安全措施,加强风险监测,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公开处理规则,遵守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有关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用户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第十三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各项义务,依法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和登录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诱导其沉迷的相关产品和服务,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
      第十四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五条 鼓励应用程序提供者积极采用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相关权利义务。
      对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注册用户,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
      第十七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在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台运营主体基本情况;
      (二)平台名称、域名、接入服务、服务资质、上架应用程序类别等信息;
      (三)平台取得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等材料;
      (四)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建立健全的相关制度文件;
      (五)平台管理规则、服务协议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
      国家网信部门及时公布已经履行备案手续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名单。
      第十八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上架的应用程序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类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备案应用程序。
      第十九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对申请上架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根据应用程序提供者的不同主体性质,公示提供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方便社会监督查询。
      第二十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完善上架审核、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管理措施。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申请上架和更新的应用程序进行审核,发现应用程序名称、图标、简介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与注册主体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业务类型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应用程序提供的信息服务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范围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相关许可等情况进行核验;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范围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安全评估情况进行核验。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加强对在架应用程序的日常管理,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下载量、评价指标等数据造假,存在数据安全风险隐患,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与应用程序提供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相关权利义务。
      对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暂停服务、下架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醒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健全受理、处置、反馈等机制,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完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依规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市场公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监督指导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依法依规从事信息服务活动。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五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者运营者。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是指提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28日公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网信中国

  • 这些《个人信息保护法》内容你要了解

    这些《个人信息保护法》内容你要了解

    发布日期:2022-06-10
    与你我有关
    严禁“大数据杀熟”,防止“过度采集”,严格保护个人敏感信息……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我们上网安全、保护隐私、保障权益上了一把“法律锁”。今天,小编就再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下《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与你我息息相关的内容,看看在网络时代,它是如何保护我们个人信息安全的。

    什么是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例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都属于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如何处理?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最重要两个关键词为“知情”“同意”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处理个人信息,应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不得误导、欺诈、胁迫等;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敏感信息如何处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同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和身心健康,特别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确定为敏感信息,处理此类信息,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对“大数据杀熟”“过度收集”“人脸识别”如何规定?
    针对“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针对“过度收集”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人脸识别”等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大型网络平台的义务是什么?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四)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是什么?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
    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信息。
    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惩处是怎样的?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工作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09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公 告
    2022年第18号

    关于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工作,鼓励网络运营者通过认证方式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从事数据安全管理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实施规则》(见附件)实施认证。
      特此公告。
      附件: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6月5日

    附件

    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实施规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规定了对网络运营者开展网络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活动进行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 认证依据
      GB/T 41479《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数据处理安全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
      3 认证模式
      数据安全管理认证的认证模式为:
      技术验证+现场审核+获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程序
      4.1 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应当明确认证委托资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认证委托人基本材料、认证委托书、相关证明文档等。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认证机构要求提交认证委托资料,认证机构在对认证委托资料审查后及时反馈是否受理。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认证委托资料确定认证方案,包括数据类型和数量、涉及的数据处理活动范围、技术验证机构信息等,并通知认证委托人。
      4.2 技术验证
      技术验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方案实施技术验证,并向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出具技术验证报告。
      4.3 现场审核
      认证机构实施现场审核,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现场审核报告。
      4.4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资料、技术验证报告、现场审核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暂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可要求认证委托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认证委托人终止认证。
      如发现认证委托人、网络运营者存在欺骗、隐瞒信息、故意违反认证要求等严重影响认证实施的行为时,认证不予通过。
      4.5 获证后监督
      4.5.1 监督的频次
      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有效期内,对获得认证的网络运营者进行持续监督,并合理确定监督频次。
      4.5.2 监督的内容
      认证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确保获得认证的网络运营者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监督结论和其他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暂停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
      4.6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应当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
      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5.1 认证证书
      5.1.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到期需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当采用获证后监督的方式,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委托换发新证书。
      5.1.2 认证证书的变更
      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若获得认证的网络运营者名称、注册地址,或认证要求、认证范围等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对变更委托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如需进行技术验证和/或现场审核,还应当在批准变更前进行技术验证和/或现场审核。
      5.1.3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当获得认证的网络运营者不再符合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对认证证书予以暂停直至撤销。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可申请认证证书暂停、注销。
      认证机构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对外公布被暂停、注销和撤销的网络运营者认证证书。
      5.2 认证标志

      “ABCD”代表认证机构识别信息。
      5.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得认证的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广告等宣传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对公众产生误导。
      6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有关要求,细化认证实施程序,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并对外公布实施。
      7 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当对现场审核结论、认证结论负责。
      技术验证机构应当对技术验证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当对认证委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来源:网信中国

  • 2022年网络安全人才培养研讨会在渝举办——共商网络安全人才培养大计

    2022年网络安全人才培养研讨会在渝举办——共商网络安全人才培养大计

    发布日期: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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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8日,“2022年网络安全人才培养研讨会”在重庆科技学院召开。本次研讨会由重庆信息安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重庆市合川区网络安全学会主办,重庆科技学院和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办。

    会议由重庆信息安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秘书长马传龙主持,重庆科技学院科研处副处长李祖兵、重庆科技学院智能技术与工程学院书记都进学出席会议并为大会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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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祖兵 重庆科技学院科研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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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进学 重庆科技学院智能技术与工程学院书记



    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学院副院长祝清意教授通过对重庆邮电大学的网安人才培养的历史变革,介绍信息安全和网络空间安全两个专业的专业课程和特色,以及支撑专业建设的教学科研平台、师资力量,深化产教融合,建立“智能化信息网络安全+技术与法律融合治理”的教学特色,培养网络安全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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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清意 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学院副院长)


    重庆科技学院葛继科教授认为,网络安全应用型人才是国家网络安全事业的中流砥柱;如何按照国家战略和社会需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培养“德、智”兼修的网络安全应用型人才,这是网络安全人才培养工作的根本任务,也是实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途径之一;通过构建“德、智” 兼修的网络安全课程体系、强化兴趣驱动的教学模式、搭建学练结合的网络安全实践教学平台、加强面向“全过程育人”的网络安全学生社团建设等举措,为培养德才兼备的网络安全应用型人才提供了理论和实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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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继科 重庆科技学院教授、博士)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代表处技术总监冉靖总从网络安全企业角度,通过网络安全生命周期介绍网安专业人才目前在行业内的岗位方向与发展,分享在企业内对网安人才培养的方式,通过促进校企合作,推进人才培养融合创新发展,共同培养精通安全技能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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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冉靖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代表处技术总监)


    西南大学、重庆邮电大学、重庆理工大学、重庆警察学院、重庆对外经贸学院、重庆人文科技学院、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工商职业学院、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加此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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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就网络安全人才培养进行了热烈讨论。

    联盟理事长张为群教授指出,网络安全即安全的网络,网络是本质,安全是服务。他建议:一是要加强网络安全基础理论研究,研究网络的根本构成、网络事件的根本原因、网络安全的通用解决方案;二是要网络安全不仅仅是计算机专业还要包括电子工程、自动控制等专业;三是要网络安全人才培养要形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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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警察学院信息安全系副主任张全涛博士从公安院校培养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人才的角度,结合本校网络安全与执法本科专业的特色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教学资源保障、校局协同育人等方面介绍了网络安全卓越型警务执法人才的培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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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胡兵结合目前网络安全人才培养面临的师资、教学资源等问题,从网络安全人才培养生态环境建设、实训平台建设、学生梯队建设等方面介绍了本校信息安全技术应用专业人才培养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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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照片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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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端午安康!

    端午安康!

    发布日期:2022-06-03

    端午安康
    端午节,又称端阳节、龙舟节,是集拜神祭祖、祈福辟邪、欢庆娱乐和饮食为一体的民俗大节。端午节源于自然天象崇拜,由上古时代祭龙演变而来。端午是“飞龙在天”吉祥日,龙及龙舟文化始终贯穿在端午节的传承历史中。

    端午习俗
    1
    端午节,是拜神祭祖、祈福辟邪、欢庆娱乐和饮食为一体的民俗大节,它不仅清晰地记录着先民丰富而多彩的社会生活文化内容,也积淀着博大精深的历史文化内涵。习俗主要有划龙舟、祭龙、采草药、挂艾草、打午时水、洗草药水、拜神祭祖、浸龙舟水、吃龙舟饭、食粽子、放纸龙、放纸鸢、佩香囊等等。
    2
    端午节源于自然天象崇拜,由上古时代祭龙演变而来。仲夏端午,苍龙七宿飞升至正南中央,正如《易经》九五爻:“飞龙在天”。古人在”飞龙在天“吉日拜祭龙祖,以及举办一些喜庆的活动,特别是与龙相应的活动元素,如扒龙舟这类活动,或是借此吉日做一些祈福辟邪的活动等。端午是“龙的节日”,龙及龙舟文化贯穿在端午节的历史传承中。
    3
    端午习俗内容丰富多彩,全国各地因地域文化不同而又存在着习俗内容或细节上的差异。这些节俗围绕着祭龙、祈福、攘灾等形式展开,寄托了人们迎祥纳福、辟邪除灾的愿望。传统的节日仪式与相关习俗活动,是节日元素的重要内容。端午节期间通过各种传统民俗活动展演,既能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又能很好的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

  • 联盟21家单位喜获“优秀会员单位”荣誉称号

    联盟21家单位喜获“优秀会员单位”荣誉称号

    发布日期:2022-06-01

    在2022年5月27日举办的“重庆信息安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有21家单位获得联盟优秀会员单位荣誉称号。

    优秀会员单位名单

    联盟理事长张为群教授、市经信委智能化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王逸飞、区网信中心副主任吴先平、秘书长马传龙为联盟优秀会员单位授牌。

    授牌现场


  • 开启新征程,携手创未来!重庆信息安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圆满举办!

    开启新征程,携手创未来!重庆信息安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圆满举办!

    发布日期: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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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27日,重庆信息安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成功召开。市经信委和合川区网信中心、科技局以及40多位会员单位代表出席了会议。次会议由联盟副理事长、重庆大学向宏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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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宏 联盟副理事长、重庆大学教授)

    会上,市经信委智能化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王逸飞充分肯定了重庆信息安全产业创新联盟近年来取得的工作成效。他指出,没有信息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信息安全是实施制造强国与网络强国战略的基础支撑,是推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快提升全市信息安全防护能力迫在眉睫。他对联盟的发展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始终坚持产业链衔接,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二是要始终围绕“三个”服务,加强联盟自身建设,要积极贴近政府、贴近行业、贴近会员;三是要始终带头践行联盟制度,规范管理机制,并把对内治理和对外联络两大功能发挥好,努力提高联盟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会上,理事长张为群教授作了《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秘书长马传龙作了《关于章程的修订报告》和《第一届理事会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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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事长 张为群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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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秘书长 马传龙

    理事长张为群教授在工作报告中讲到:联盟自2017年成立以来,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指导下,在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局、市科技局、市密码管理局等部门的关心和帮助下,在理事会的领导和全体会员的支持下,联盟一直秉承“以会员为中心”的宗旨,努力搭建信息安全领域的交流和资源共享平台,围绕信息咨询、产业研究、学术交流、项目合作、人才培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被评选为“2018年第一批重庆市示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重庆市信息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 年)”中,被列入市重点支持的联盟协会之一。

    联盟共有会员单位140多家,成立了专委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等,汇集近百名行业专家;做好政府支撑,开展重庆市信息安全产业调查活动,连续多年参与“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配合完成重庆市网络安全攻防大赛;营造产业发展氛围,累计举办50余场技术创新、产业论坛等特色活动;组织会员单位“请进来”与“走出去”,交流、考察和学习国内同行的先进经验,举办了“重庆信安联盟中国行系列活动”,走进成都、长沙、深圳等信息安全产业园区,举办了“重庆信息安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专家团队—进企业进园区系列活动”;加强对外合作,连续四年组织本市的“网民网络安全感满意度调查活动”,此次调查活动由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指导,全国135家网络安全行业协会及相关社会组织联合发起;座客重庆经济广播电台,组织会员完成“信息助力创业,安全护航梦想”四期系列节目;勇担社会责任,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组织会员单位进行物资捐赠,收集典型事迹,为复工复产提供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并组织了五期“万众一心,战‘疫’必胜”线上公益论坛;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培训,累计“网络安全意识教育进校园、进机关”活动10余次。

    大会听取了由联盟副理事长冯波作的《第二届理事会筹备工作报告》;审议表决了《第二届理事会推荐名单》和《联盟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了40家理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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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波 联盟副理事长、西南计算机有限公司软件测评中心副主任)

    会上联盟副理事长冉霓宣读了《关于表彰重庆信息安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优秀会员单位的决定》,共有21家单位获此殊荣,名单如下:

    重庆信息安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优秀会员单位

    西南大学

    重庆大学

    重庆邮电大学

    全国工业过程测量控制和自动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重庆计算机安全学会

    重庆信息安全产业研究院

    重庆信安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有限公司

    重庆华龙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南华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信息通信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洞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金窝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若可网络安全测评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恒扬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懿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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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冉霓 联盟副理事长、华龙网技术副总监)

    理事长张为群教授、市经信委智能化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王逸飞、合川区网信中心副主任吴先平、秘书长马传龙为联盟优秀会员单位授牌。希望获奖单位再接再厉,一如既往地支持联盟工作,为我市信息安全产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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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秀会员单位授牌)


    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由秘书长马传龙主持,会议选举产生了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并举了授牌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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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长单位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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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理事长单位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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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单位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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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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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信安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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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理事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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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大学、西南大学、重庆邮电大学、全国工业过程测量控制和自动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重庆计算机安全学会、重庆信息安全产业研究院、重庆华龙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南华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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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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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重庆移通学院

    重庆市软件测评中心有限公司

    重庆市信息通信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洞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博瑞得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跃途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信息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安恒重庆分公司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重庆金窝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无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重庆若可网络安全测评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恒扬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先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地和兴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网络安全学会

    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慧冠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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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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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为群 西南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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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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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 宏 重庆大学教授

    徐光侠 重庆邮电大学教授

    刘 枫 全国工业过程测量控制和自动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

    刘革平 重庆计算机安全学会会长

    周彦晖 重庆信安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有限公司总经理

    冉 霓 重庆华龙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副总监

    陈 勃 重庆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西南区方案总监

    杨 朴 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袁玮佳 北京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

    杨 涛 重庆南华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全总监

    冯 波 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检测计量与软件测评中心副主任

    董钧钧 重庆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冉 靖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代表处技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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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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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宝刚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计算机工程学院副院长

    王 宁 重庆移通学院信息安全学院院长

    丁晓明 重庆市软件测评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晓琴 重庆市信息通信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网络分院院长

    王琼英 重庆洞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钱力坤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业务中心客户销售部负责人

    杨 锋 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冉 斌 博瑞得科技有限公司售前支撑中心部门经理

    赖 丽 重庆跃途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詹先义 重庆市合川信息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产业发展部长

    郭墨飞 杭州安恒重庆分公司总经理

    陈 婷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高教事业部主任

    林威宇 重 庆金窝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王 伟 重庆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武潘齐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办事处主任

    贺本静 重庆无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松柏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智慧城市研究中心主任

    杨志刚 重庆若可网络安全测评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卢 军 重庆恒扬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冉 旭 重庆先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 丹 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

    饶 旎 北京天地和兴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

    范 伟 重庆理工大学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副所长

    骆大海 重庆慧冠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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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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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传龙 重庆信安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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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新当选理事长张为群教授作了总结发言,他说很荣幸再次担任联盟的理事长,非常感谢各位领导和代表对他的信任。他表示联盟将继续在重庆市经信委及各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在全体会员的支持下,以服务会员为中心,充分发挥好联盟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为我市的信息安全产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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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长 张为群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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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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