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联盟秘书处

  •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印发 5月1日起施行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印发 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9-05-20

    前言

    为推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推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对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测试车辆,测试申请及审核,测试管理,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本规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联装﹝2018﹞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2018年4月3日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

    (试行)

    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制造强国、科技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建设,推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推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定期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相关信息。

    第四条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

    本规范所称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02

    第二章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测试车辆

    第五条 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 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 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 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 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 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与测试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四) 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 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 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七) 经测试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规程,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 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三) 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 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2、3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

    1. 车辆控制模式;

    2. 车辆位置;

    3. 车辆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

    4. 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5. 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6. 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7. 反映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8. 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9. 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五) 测试车辆应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省、市级政府发布的测试要求以及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

    (六) 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检测验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的项目。

    03

    第三章 测试申请及审核

    第八条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辖区内道路选择若干典型路段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测试主体向拟开展测试路段所在地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道路测试申请。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 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但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

    (三) 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四)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 测试主体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

    (六) 获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七) 测试方案,包括测试路段、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八)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第十条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审核测试申请,为审核通过的测试车辆逐一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见附件2),定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测试通知书应当注明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等信息。其中,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二条 如需变更测试通知书基本信息的,由测试主体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变更后的测试通知书。

    第十三条 测试主体凭测试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向测试通知书载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四条 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区域应当根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应当超过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

    第十五条 已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测试车辆,如需在其他省、市进行测试,测试主体还应申请相应省、市的测试通知书,并重新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但是,相应省、市级政府准许持其他省、市核发的测试通知书、临时行驶车号牌在本行政区域指定道路测试的除外。

    04

    第四章 测试管理

    第十六条 测试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和测试项目开展测试工作,并随车携带测试通知书、测试方案备查。

    第十七条 测试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标示“自动驾驶测试”字样,提醒周边车辆注意。

    第十八条 测试驾驶人应始终处于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位上、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

    当测试驾驶人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及时接管车辆。

    第十九条 测试过程中,测试车辆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货物。

    第二十条 测试过程中,除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测试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路段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第二十一条 测试主体应每6个月向出具测试通知书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测试报告,并在测试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测试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2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报告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情况。

    第二十三条 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测试通知书:

    (一)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为测试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二) 测试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测试车辆方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撤销测试通知书时应当一并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转交给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地公安交管部门;未收回的,书面告知核发地公安交管部门公告牌证作废。

    05

    第五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期间发生事故时,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测试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七测试主体应在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

    06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根据系统请求,驾驶人需要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响应请求,驾驶人可以对系统请求不进行响应;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操作,不需要驾驶人介入。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 【重磅】定了!重庆今年将投资4000亿打造697个重点项目

    【重磅】定了!重庆今年将投资4000亿打造697个重点项目

    发布日期:2019-05-20

    重庆夜景堪称3D魔幻

    重庆交通往往令人惊叹

    重庆工业常常让人称赞

    一个地方要发展,就不能缺少项目

    一个地方要进步,就离不开项目建设

    日前

    《关于做好2018年市级重点项目

    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正式发布

    明确今年我市年度建设项目697个

    总投资2万亿元

    年度计划投资4000亿元

    据介绍,2018年市级重点项目工作将按照市委五届三次全会部署,以“三大攻坚战”“八项行动计划”为主线,分类推进实施,包括年度建设项目和前期准备项目。除了年度建设项目697个外,前期准备项目还有168个,估算总投资7300亿元。

    年度建设项目共697个

    交通类最多

    这697个市级重点年度建设项目,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最多,共有214个。

    12个铁路项目 沙坪坝站铁路综合交通枢纽、重庆西站综合交通枢纽、重庆铁路枢纽东环线、郑万高铁、渝昆高铁等。

    21个公路项目 江津至习水高速公路(重庆段)、开州至城口高速公路等。

    6个机场项目 巫山机场、武隆机场、万州机场改扩建等。

    10个港口航运项目 万州港区新田作业区一期工程、武隆白马港区等。

    12个轨道交通项目 轨道交通四号线一期工程、环线一期工程、九号线一期工程等。

    18个桥梁隧道项目 红岩村嘉陵江大桥、曾家岩嘉陵江大桥、成渝高速中梁山隧道扩容改造工程等。

    31个快速路网项目 一横线歇马隧道东西段、一纵线农马立交至白彭路段等。

    64个城市主次干道项目 照母山隧道、渝澳大桥—两路口(长江一路方向)南北分流通道等。

    其他项目 26个片区(园区)基础设施和14个公交站场等。

    重大基础设施 还包括水利、生态环保、能源、通信等61个项目。

    八项行动计划 聚焦大数据智能化



    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共有295个项目)

    智能产业项目 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集成电路、物联网、新型显示、智能终端等。

    新兴服务业项目 新能源汽车及智能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交通装备、环保产业、页岩气等新兴制造业项目,还有乐和乐都主题公园等。

    其他项目 传统制造业改造升级、传统服务业改造升级类项目。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

    17个项目 包括特色产业链、现代农业园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四好农村路等。

    实施以需求为导向的保障和改善民生行动计划

    58个项目 包括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养老、科技文化创意园、文化体育及其他项目。

    57个项目 主要是区域协调发展类项目。

  • 我市大数据智能化行动计划正式印发

    我市大数据智能化行动计划正式印发

    发布日期:2019-05-20

    大数据、智能化、创新驱动发展

    这样的关键词看着都洋气

    但是在重庆

    这并不只是一句口号

    数据

    近日,《重庆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0年)》正式发布,到2020年,我市大数据智能化创新驱动引领发展作用将显著提升,智能产业体系基本建成,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更加广泛深入,基本建成国家重要的智能产业基地和全国一流的大数据智能化应用示范之城,打造数字经济先行示范区。

    重庆凭啥提出这些宏伟目标?

    事实上,多年来在中央的支持下,重庆经济社会得到了飞速发展,大数据智能化发展和应用已具备良好基础。

    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重庆如何发展大数据智能化

    重庆发展大数据智能化的实现路径为:通过智能产业培育、智能改造提升、大数据智能化广泛应用“三位一体”,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服务民生水平和社会治理水平。

    一是大力发展大数据智能产业

    重点围绕大数据、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智能超算、软件服务、物联网、汽车电子、智能机器人、智能硬件、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装备、数字内容等12个产业,推动智能技术转化应用和产品创新,培育国内领先的智能产业龙头企业,建设两江新区国家级数字经济示范区、西永智能制造示范区等一批智能园区,促进技术集成与商业模式创新,打造具有竞争力的智能产业集群。

    二是以大数据智能化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着力推广普及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工业互联网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工程,广泛开展“机器换人”行动,加快培育智能创新型产品,推广服务型制造模式,构建智能制造支撑体系,推动汽车、电子、装备制造等传统支柱产业生产过程智能化改造和产品智能化升级,促进制造业加速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推动产业和产品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  

    三是全面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发展

    重点聚焦政府管理、民生服务、公共产品、社会治理、产业融合五大板块33个领域,实施“80个应用专项”,建设一批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平台,抓好一批智能化示范应用工程。集中力量推进智能政务、智能交通、智能物流、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能城市建设、智能精准扶贫、智能农业、智能城市管理、智能灾害防控等“十大优先行动”,力争率先取得突破,为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提供可借鉴模式。

  • 总投资27300亿!重庆重点建设项目公布!

    总投资27300亿!重庆重点建设项目公布!

    发布日期:2019-05-20
    关于做好2018年市级重点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市级重点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首度公布2018年市级重点项目清单。

    2018年市级重点项目包括年度建设项目和前期准备项目。其中,年度建设项目697个,总投资2万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000亿元;前期准备项目168项,估算总投资7300亿元。

    通知全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市级重点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018年市级重点项目工作将按照市委五届三次全会部署,以“三大攻坚战”“八项行动计划”为主线,分类推进实施。2018年市级重点项目包括年度建设项目和前期准备项目。其中,年度建设项目697个,总投资2万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000亿元;前期准备项目168项,估算总投资7300亿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8年市级重点项目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分类推进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重点项目建设问题协调解决工作机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9号)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分工协同落实。项目法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主动推进项目加快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要分别做好项目前期和建设过程中有关问题的统筹协调。市经济信息、交通、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本行业项目建设和投资进度的跟踪,牵头协调项目法人反映的卡点难点问题。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落实市级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和属地维稳责任。

    二、多方联动,提高服务效率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的意见》(渝府办发〔2017〕159号)、《重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实施方案(试行)》(渝府办发〔2017〕133号)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和沟通衔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要建立完善前期工作台账,坚持重点项目绿色审批通道,提高工作效率,属于国家审批权限的,加强汇报衔接,努力争取国家部委支持。要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项目推进中的矛盾问题,为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三、拓宽融资渠道,保障资金需求

    加大争取中央投资工作力度,统筹平衡市、区县财政性资金,集中资源保重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中新互联互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各专项发展基金等优先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推动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支持重点项目通过项目收益债、专项债等债券品种融资。政府主导类项目要加大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力度,创新价格和收益形成机制,继续推动实施PPP等多种投融资模式。市场主导类项目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政府部门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畅通银企对接通道,引导新增银行贷款额度主要投向重点项目建设。

    四、创新管理,强化跟踪督办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深化分类、分层级协调调度机制。依托全市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严格落实“进展信息每月报送、矛盾问题每月调度”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将以百项重点关注项目为龙头,及时协调解决卡点难点问题,实施精准调度。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完善促进投资和重大项目联席会议调度机制,实现区域内重点项目的有效精准调度,保障投资平稳增长。市政府督查室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事项开展协调督办,对连续2次纳入协调督办且未能按时完成的事项予以通报,同时将重点项目开工、完工、投资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0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3日印发

  • 关于申报2018年院士牵头科技创新引导专项的通知

    关于申报2018年院士牵头科技创新引导专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20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五届三次全会重要部署,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行动计划,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的科技创新引领作用,2018年市科协、市科委将继续联合实施院士牵头科技创新引导专项。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本专项申报范围为重庆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市级)建站单位、在渝院士所在单位或与之开展合作的市内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应为在渝院士或重庆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柔性引进的院士(已在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备案)牵头领衔的科研项目,分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两个类别,重点支持开展相关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其中: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重点瞄准世界科技前沿,聚焦全市产业发展的基础前沿关键问题和优势学科发展方向,支持院士及团队开展原始创新,着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重点突出市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聚焦人工智能、先进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以及生态环保、人口健康、交通城建、公共安全、农业农村等重点民生领域,支持开展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共性关键技术、产品和标准的研发攻关。

    二、申报渠道及名额

    牵头院士(其他项目负责人)依托重庆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市级)建站单位、所在单位或与之开展合作的市内企事业单位进行申报,每个在渝院士所在单位或与之开展合作的市内企事业单位、每个重庆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分别限定申报1个项目。

    三、遴选程序

    (一)推荐申报。市科协联合市科委公开发布院士牵头科技创新引导专项申报通知,院士及相关单位按照要求进行申报推荐。

    (二)审查推荐。申报单位对项目进行初审,择优报送;市科协按照申报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报市科委。

    (三)专家评审。市科委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异地评审的方式,邀请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名单。

    (四)组织审定。市科委主任办公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有关程序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

    (五)公示公布。入选项目名单在市科委、市科协官方网站面向社会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纳入院士牵头的科技创新引导专项支持计划。

    四、支持措施

    对每个立项的院士牵头科技创新引导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项目立项后,将统一签订任务书进行后期跟踪管理,原则上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类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类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五、申报要求

    (一)该项目为院士牵头的科技创新引导专项,牵头院士应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参与人,院士本人需在申报书上签章确认。院士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可指定项目主要参与人担任,但必须为项目参与人。

    (二)该专项以项目负责人的名义申报,项目负责人、参与人的申报权限,严格按照《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8〕9号)执行,即: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同一类别的项目1项,且申请主持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的总数不超过2项;项目参与人同一年度参与项目和参加在研项目的总数不超过3项。超过规定数量,申报系统会自动拒绝。

    (三)本次申报通过“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为:xmgl.cstc.gov.cn)统一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网上申报系统提示如实填报申报书,网上提交前请务必进行预览确认,一旦提交至市科委,将不予修改、退回。网上申报简要流程如下:1.选择计划类别(专项):科技人才专项。2.选择项目类别:“院士专项(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类)”或“院士专项(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类)”。3.填写申报书及附件材料确认提交。

    (四)此次申报时间为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5月10日,4月9日开始受理网上申报,5月7日18时关闭网上申报系统。请各单位注意申报时限要求,按时申报。

    (五)申报书纸质件必须从申报系统在线打印,只有带数字指纹的申请书纸质件有效。对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进入项目管理流程、不予补报。

    (六)申报书纸质件请于2018年5月10日前一式贰份送(寄)至市科协企事业部,逾期将不予受理。

    市科协企事业部:唐亚63003159

    地址及邮编:重庆市渝中区黄花园双钢路3号科协大厦1704(400013)

    市科委科技人才与基础研究处:陈果67513680

    附件:1、院士牵头的科技创新引导专项申报书(基础研究与技术研发类)

    2、院士牵头的科技创新引导专项申报书(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类)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4月3日

  • 关于做好2018年第一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8年第一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20

    做好2018年第一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渝经信发〔2018〕18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关于做好2018年第一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有关单位、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专项资金扶持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8〕2号)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第一批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和方向

    (一)支持领域。围绕全市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目标任务,第一批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大数据智能化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提升、企业技术改造、战略新兴产业、补齐产业生态建设短板、工业绿色发展、精品制造、企业做大做强等项目。

    (二)支持方向。支持方向详见附件《2018年第一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资金安排方式和金额

    根据《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8〕2号)精神,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主要采取以奖代补、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一般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列入《2018年重点名录清单》的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申报项目等因素确定。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申报主体必须符合以下基本申报条件:

    1.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3.申报项目符合国家、重庆市产业政策;

    4.申报项目未获得市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二)分类申报条件。

    各项目申报条件详见《申报指南》。

    四、工作要求

    (一)申报项目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二)第一批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

    (三)各区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申报。

    (四)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个支持领域和方向的资金,同一企业原则上申请不超过三个项目。各区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在项目指导时要加强统筹协调,避免同一项目多头申报。近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以及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五)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报纸质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报送到区县经济信息委,由区县经济信息委报送市经济信息委行政服务大厅(一式两份)。市级部门等非企业单位申报项目报送对应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送市经济信息委行政服务大厅(一式两份)。

    (六)重庆市工业振兴、民营经济发展、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已整合为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对2017年已申报上述资金,且未获补助的存量项目,符合本通知申报条件的,可重新申报2018年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附件:1.2018年第一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项目申报资料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3月30日

  •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举办2018年企业转型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举办2018年企业转型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20

    关于举办2018年企业转型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万盛经开区经信局、双桥经开区经发局、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围绕我市八大行动计划,着力提升全市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企业转型,经研究,决定举办2018年企业转型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传播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推动实体企业转型的理念和策略,提升实体企业转型升级能力。

    二、培训内容

    痛点问题刨析、转型创新策略、转型升级方案1(互联网、大数据)、转型升级方案2(人工智能)、转型案例分享、头脑风暴会议和政策解读等。

    三、培训对象及人数

    1、培训对象:中小企业副总以上高层经营管理人员。

    2、培训人数: 500人,分5期组织实施。

    四、培训时间及地点

    1、培训时间:每期3天(不含报道时间)。

    第1期:5月25日-27日(周五-周日)。

    第2期:6月8日-10日(周五-周日)。

    第3期:7月20日-22日(周五-周日)。

    第4期:9月14日-16日(周五-周日)。

    第5期:10月26日-28日(周五-周日)。

    2、培训地点:重庆市企业管理学校(具体地址:渝北区红锦支路68号)。

    五、培训证书

    培训合格后由重庆市中小企业培训中心颁发结业证书。

    六、其他事项

    1、本培训班免收学员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学员只需自行承担往返交通费。

    2、参加培训人员需提交以下资料:(1)报名回执表(加盖公章);(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加盖公章);(3)身份证复印件一张;(4)一寸蓝底照片一张。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周银

    联系电话:67504510,15736036558(曾强)

  • 通知丨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团参加第二十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的通知

    通知丨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团参加第二十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20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第二十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简称“深圳高交会”)将于2018年11月14日—18日在深圳会展中心举办。本届深圳高交会以“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重点展示高端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命科学、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等领域的最新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并组织会议论坛、交流活动等。
    为促进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国内外的科技交流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根据市政府要求,由市科委组团参展参会。现将组团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展览内容
    主要展示我市近年来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最新创新成果、技术及产品。
    二、展览形式
    重庆展团采取统一组展,整体特装形式。
    三、展览费用
    1. 展位租赁费用、特装设计及装修费由市科委补贴。
    2. 展品运输费及参展人员交通、食宿费由各参展单位自理。
    四、其他事项
    请各区县(自治县)科委、有关单位积极组织辖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参展,并于9月15日前将参展申请表及有关简介内容、图片、视频资料反馈至市科委科技合作处。
    联系人:李慧、张浩南
    联系电话:67612209、67512912
    传 真:67605831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1606室
    邮 编:401147
    E-mail: 1160854590@qq.com
      
    附件:第二十届深圳高交会重庆展团参展申请表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7月9日

  •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赴波黑参加“第三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创新合作大会”的通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赴波黑参加“第三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创新合作大会”的通

    发布日期:2019-05-20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万盛经开区科技局,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局,重庆高新区、壁山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在渝高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布达佩斯纲要》,在“16+1”的合作机制下,进一步挖掘合作潜力,提升中国与中东欧的科技创新合作水平,中国科技部与波黑政府将于2018年11月在波黑首都萨拉热窝共同举办“第三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创新合作大会”。届时,中国科技部领导将出席相关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时间:2018年11月初
    地点:波黑萨拉热窝
    二、活动内容
    大会将在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合作框架下,共同探讨开展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科技创新与合作,洽谈具体合作方案和项目。大会期间,将举办开幕式、16+1合作论坛、专题研讨、访谈会、项目推介会、一对一洽谈、成果展示、实地参加等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具体日程见附件一。
    大会期间,活动举办方将为16+1国参会单位在会场内提供展览展示空间,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报告参与,以图文的形式展示最新科技创新成果。
    此外,大会同期波黑方还将举办“第三届2018萨拉热窝无极限”活动,聚焦中东欧初创企业与最新科技热点,组织创业大赛、专题研讨、经验分享、企业派对等活动,中方单位亦可报名参加。
    三、参会人员
    按照科技部《关于组织赴波黑参加“第三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创新合作大会”的通知》(国科外便【2018】126号)要求,现邀请重庆区县(自治县)科委,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局、国家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园区、孵化器、风投公司等机构派员参加并组织电子信息、新能源、环保、先进制造等相关领域的企业代表参加。
    四、费用说明
    1、会议场地、活动布置等由重庆高技术创业中心、中国-匈牙利技术转移中心(重庆)负责。
    2、出访费用由派员单位承担。
    五、其他事项
    1、此次大会由科技部邀请的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匈牙利技术转移中心(重庆)共同承办,重庆高技术创业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2、主办方将统一为参会人员出具邀请函,市科委协助办理出访签证,组团出访。
    3、请于7月27日18时前填写《参会报名表》、《技术合作需求表》、《展示需求表》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重庆高技术创业中心。
    六、联系方式:
    1、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合作处
    刘莉:023-67513098
    2、重庆高技术创业中心、中国—匈牙利技术转移中心(重庆)
    张梅,023-67300615,13996079501
    李海,023-67300611,13996333391
    电子邮箱:156472666@qq.com
    附件:
    1、《第三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创新合作大会日程表》
    2、《第三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创新合作大会参会报名表》
    3、《第三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创新合作大会技术合作需求表》
    4、《第三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创新合作大会项目展示需求表》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7月12日

  •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庆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庆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20

    文章来源自:重庆市科委,由“重庆信息安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整理发布。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重庆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提升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绩效,按照《重庆市科技平台管理办法(试行)》(〔2015〕73号)、《重庆市科技研发平台专项实施细则(试行)》(渝科委发〔2015〕118号)和《重庆市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渝科委发〔2018〕69号)有关规定,开展重庆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通过绩效考核评估,全面了解和掌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运行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推动重点实验室健康运行和向更高层次发展,并将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重点实验室奖励性后补助或惩罚性分类处置直至摘牌的重要依据。
    二、评估对象
    2017年以前批准建设的115家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名单见附件1)。
    三、评估内容
    对重点实验室2015年1月—2017年12月期间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的创新能力与成果产出、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仪器设施设备、运行管理与开放创新等方面。
    四、评估时间
    评估时间为2018年7月17日—8月20日。
    五、评估方式
    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技术评估与转移服务中心)进行评估,组织专家采取会议评估与现场考察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六、评估流程
    (一)评估材料报送
    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填写《重庆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报告》(见附件2),连同附件材料采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后于7月31日前报送一式七份至市科委科技平台处。
    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汇报ppt于7月31日前发送至邮箱:2652135313@qq.com。汇报时间15分钟,专家质询15分钟,请各相关单位提前做好准备。
    (二)自我评估
    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填写《重庆市重点实验室自我评估表》(见附件3),经重点实验室主任签字,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于7月31日前报送一式七份至市科委科技平台处。
    (三)会议评估
    会议评估按学科领域相近原则分组进行(分组情况见附件4),专家组通过审阅评估材料,听取重点实验室主任关于工作报告和讨论评议,根据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填写《重庆市重点实验室专家评估表》(见附件5),并提出专家组评估意见。会议评估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各相关单位提前做好准备。
    (四)现场考察
    现场考察阶段通过专家组现场查看、个别访谈,核实会议评估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并形成现场考察意见。
    (五)综合评议
    市科委根据专家组会议评估结果和现场考察意见,提出评估等次意见。
    七、评估结果运用
    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重点实验室,按相关规定给予绩效考核奖励性后补助;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保留其“重庆市重点实验室”资格;对评估为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限期整改,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 直接视为“不合格”等次,撤销其“重庆市重点实验室”资格,且评估结果发布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重庆市重点实验室。
    八、联系方式
    市科委科技平台处:刘玉荣;
    联系电话: 67515836;
    地址: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1602室。
      

    附件1:参加评估的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名单
    附件2:重庆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报告
    附件3:重庆市重点实验室自我评估表
    附件4:重庆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分组表
    附件5:重庆市重点实验室专家评估表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