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的几家企业都掌握大量用户隐私数据,并且业务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有关
被审查企业近期已赴美上市,将不可避免涉及数据出境问题
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的施行,我国网络和数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正在不断完善
国家在互联网领域和数据安全领域的主导,符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数据安全已被提升至国家安全的层面,充分体现我国维护数据主权和国家安全的决心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的几家企业都掌握大量用户隐私数据,并且业务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有关
被审查企业近期已赴美上市,将不可避免涉及数据出境问题
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的施行,我国网络和数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正在不断完善
国家在互联网领域和数据安全领域的主导,符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数据安全已被提升至国家安全的层面,充分体现我国维护数据主权和国家安全的决心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1年6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条例》)获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拟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针对上述现象,《条例》规定,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条例》内容涵盖了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等方面,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
此外,《条例》还有不少制度创新备受关注,例如大数据“杀熟”最高可罚5000万元,自然人有权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明确处理个人数据“最小必要”原则等。

长期以来,一些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索要用户授权等行为令人深恶痛绝。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率先在立法中提出“数据权益”,明确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人格权益,包括知情同意、补充更正、删除、查阅复制等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进行处分。
安装应用程序时可以“一键同意”,撤回同意时却设置各种障碍,甚至一旦注册无法注销。为此,《条例》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前提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一是处理个人数据具有告知义务;二是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征得自然人的同意;三是针对自然人撤回同意的情形,规定数据处理者应当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径;并在立法中首次认可了数据处理者在自然人撤回同意前基于同意进行的合法数据处理的有效性。
“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声音解锁”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但这些信息一旦泄露或者被滥用,将造成较一般个人数据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为避免生物识别数据的滥用,《条例》对处理生物识别数据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要求处理生物识别数据时,除该生物识别数据为处理个人数据目的所必需,且不能为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所替代的情形外,应当同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
此外,《条例》强化了未成年人个人数据的保护,将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的个人数据视作敏感个人数据,适用敏感个人数据的有关规定,并首次在国内立法中明确,除为了维护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征得其监护人明示同意外,不得向其进行个性化推荐。
文章来源:深圳晚报

为促进国家工业产业转型升级,带动工业信息安全创新发展,共同推进新旧动能转换;2019年7月,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在西南地区成立了国家工业控制系统与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南实验室(简称“西南实验室”),哨兵科技作为西南实验室落地实体企业,开展西南地区工业信息安全业务,支撑政府主管部门提升网络安全监管能力,为西南地区各级科研院所、各类工业控制、工业自动化、工业互联网及工控安全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工控安全检测、评估、等保、咨询、培训、赛事、信息化监理、靶场定制等服务。
哨兵科技(西南实验室)作为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下设机构,旨在提升西部地区工业信息安全与工业互联网安全,协助企事业单位提升其产品和系统的信息安全水平,建立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为国家“2025 智能制造”、“新基建”提供技术支撑。
我公司是第三批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应急服务支撑单位、成都市工业信息安全应急服务支撑单位;已取得CMA、风险评估服务、ISO9001、ISO27001、工业信息安全测试评估机构能力认定证书(三级)等资质证书,CNAS体系也在推进建设中;知识产权方面,已取得8个软件著作权、8个实用新型专利以及70余个事件型漏洞、2个CNVD通用型高危漏洞、4个CICSVD工控高危漏洞的收录;配置了burp suite、AWVS、NESSUS、工控漏洞扫描系统、思博伦Spirent C1等设备和系统,组建了专业的技术团队,同时结合虚拟化私有云、软件定义技术等关键技术,提升公司服务能力。
哨兵科技(西南实验室)已协助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四川省经信厅、成都市经信局等承办了“2019年中国工业信息安全大会”“2019世界信息安全大会”和2019年、2020年的“工业信息安全技能大赛”;连续承办了2019年、2020年“天府杯国际网络安全大赛”;连续承办了2019年、2020年“成都市工业信息安全培训会”;参与了四川省2020护网行动;为中国石油、东方电气、攀钢集团、成都国检等企事业单位提供工业(互联网)信息安全检测、风险评估、安全咨询等服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为防范国家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依据《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2年6月23日,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约谈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宣布对知网启动网络安全审查。据悉,知网掌握着大量个人信息和涉及国防、工业、电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卫生健康、金融等重点行业领域重要数据,以及我重大项目、重要科技成果及关键技术动态等敏感信息。
来源:网信中国


本次活动以“安全赋能,软件世界”为主题,OWASP重庆分会、BSN重庆运营中心承办;易盾链动(重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链存(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开源网安联合协办;同时得到了重庆邮电大学、重庆科技学院、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啪嗒网安加学院、南华中天等单位的大力支持;联盟秘书长马传龙主持了本次活动。



抽奖 本次活动还特意穿插了抽奖环节,赢得了到场嘉宾们的积极踊跃参与,一减炎热夏天午后的困乏,活跃了会场的氛围,很多嘉宾在抽奖游戏中意外获奖,虽然只是小小的纪念礼,却让严谨的技术型讨论活动变得更有趣味,更有活力。


本次活动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由重庆信息安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主办,重庆信息安全产业研究院、重庆邮电大学、BSN重庆运营中心联合承办,由联盟秘书长马传龙主持。 重庆信息安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理事长、西南大学张为群教授为研讨会致辞,他指出:随着汽车自动化、智能化、网联化的飞速发展,其安全威胁也逐渐“显露头角”,大量风险漏洞使攻击者有可乘之机。在机遇与威胁的双重影响下,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的功能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健康发展迫在眉睫,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问题已成为下一步攻关的重点,已引起国内外汽车厂商和从业人员的广泛关注。作为以推动信息安全产业技术创新为目标的重庆信息安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有责任和义务将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问题纳入联盟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在重庆信息安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专家受聘仪式上,联盟专家委员会主任张为群、副主任许潍亚为新增选的专家颁发了专家证书。据悉,自发布增选联盟专家的通知以来,共收到来自各行业的专家申请表60多份,我们从中遴选出35人,聘为联盟专家库的专家,目前共有专家近90人,涵盖网络安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教育培训、经济管理等领域。 在专家演讲环节,重庆邮电大学蒋建春教授、重庆信息安全产业研究院副院长赵辉博士、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的全代勇博士、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研究院重庆分院史光庭主任分别就《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智能网联车安全分析》、《架构演进与OTA升级赋能软件定义汽车》、《智能汽车安全攻防》发表了主题演讲,与众多专家一起分享了智能网联汽车的整体发展状况、总体发展趋势、功能安全、信息安全等研究成果。 圆桌论坛上,张为群教授、蒋建春教授、赵辉博士、史光庭主任分别就智能网联汽车的涵义、功能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区别与联系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分享了很多的经验和知识点,与会嘉宾也踊跃参与了讨论。 最后,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经信委的二级巡视员刘伟对活动进行了总结。他强调,当前我国正处于由汽车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型的战略机遇期,重庆作为国家重要的汽车产业基地,对正在跑步进入智能网联出行的当下,无论是产销规模、先行先试还是平台搭建,都已取得了较好成绩,某些方面甚至走在全国前列。智能网联汽车的功能安全和信息安全如果不能得到保证,那么智能网联汽车的其他发展成果也变得毫无意义。他希望,各位专家、企业家能够通过本次会议,加深彼此了解,携手合作,技术互补,联合攻关,继续挖掘重庆智能网联汽车特别是在安全领域的应用成果,保持重庆在这一领域的领先水平,从而带动国家在智能网联汽车安全领域的发展。 

























▲万盛经开区青年镇板辽茶山上的5G基站。记者 张其宏 摄/视觉重庆

▲永川区朱沱镇综治中心,工作人员使用专用系统实时监控辖区状况,筑牢平安乡村建设“天眼”。记者 张其宏 摄/视觉重庆
5G基站多又好
全面提升数字化
方便快捷都叫好
来源:重庆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第七条 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第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 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十三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
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
第二十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二十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
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第三十三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三十七条 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适用本章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纠错】 【责任编辑:马俊卿 】


此次授牌园区的产业基础良好,集群效应初显,发展特征鲜明,其主导方向涵盖工业软件、融合应用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多个领域,体现了重庆在产业集聚区方面功能互补、数据互通、要素互联的发展优势。
在重庆全力创建中国软件特色名城的大背景下,这些产业园具备什么特点?承担什么使命?
由区块链数字经济产业园、大石化新区、电子商务和创意产业园等联合组成的渝中软件园(重庆市工业软件产业园),获批成为“重庆市软件产业园(综合型)”。
该园区重点发展工业软件、融合应用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按照规划,2023年产值达300亿,引育国际国内知名软软件企业约30家,在工业软件、基础软件、新兴技术软件等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新增省级以上重点研发机构3家,集聚顶尖专家2名,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100名,从业人员超5万人,打造成为西部首个千亿级软件名园,争创中国软件名园。
重庆云谷·永川大数据产业园、合川网络安全产业城获批成为重庆软件产业园(特色型)。分别来看,重庆云谷·永川大数据产业园已形成“一园四区”产业布局,引进百度、阿里巴巴、中关村软件园、爱奇艺文化创意产业园等企业392家,其产业特色为数据服务、软件服务外包等。
未来,该园区将着力创建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预计到2023年底,园区软件业务收入达380亿元、软件企业达到500家、从业人员达到2万人,构建“以人才为特色、科研为支撑、创新为突破、应用为重点”的大数据产业体系。
合川网络安全产业城,主要特色为“信息安全”,园区2020年11月被工信部授予“网络安全创新应用先进示范”称号、全国首批仅6家。目前正积极创建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加快形成西部乃至全国信息安全产业高地。

近年来,重庆出台《重庆市软件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助推软件产业集群式发展。2020年认定两江软件园、重庆软件园、渝北仙桃数据谷、重庆高新软件园等4个园区为全市第一批市级软件产业园。近一年来,首批软件园发展势头强劲,产业规模占到全市总量近70%,为全市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